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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静雯为夺女声明:曾协议“互弃他方财产”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作者:高磊
2010年06月03日08:03

  台湾媒体昨日报道称,针对豪门老公孙志浩反要2600万元台币赡养费,贾静雯委托律师发出声明,强调称,在与孙志浩2005年12月结婚之后,2006年8月,双方就因家庭暴力事件签署过离婚协议书,相互抛弃对他方的财产请求,自此她便自力更生,努力工作,但现在孙志浩请求这期间收入,还包括2009年他将女儿带走后贾静雯的工作收入,“没有花他的钱,他也没有贡献,却反而要给他财产,实在情何以堪! ”。对此,台湾家事案件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男方的胜算不大。

  贾静雯发声明:离婚协议说好“互弃他方财产”

  声明中说,贾静雯婚前购入台北松德路住宅及婚后在上海自购房屋,“皆与孙志浩毫无关系”,目前与孙志浩有关的,仅有结婚时2人联名登记共有的上海房屋,如果孙志浩在台北法院争取监护权,只是为了这个共有房子1/2的产权,贾静雯同意随时返还登记,因为“她爱女儿胜过这个共有的1/2产权”。她表示,“孩子不是财产,也不是用金钱可以交换的,孩子需要母亲,这是任何金钱无法换到的”。她会静待司法还给她一个“做母亲的公道”。

  此外,声明中表示,孙志浩在诉讼中主张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其父母给过贾母每月台币10万共180万元,贾静雯在2008年5月8日,早已汇款120万元入孙的父母账户,并另汇款人民币42.4万元(约台币200万元)给孙志浩,“除此以外,孙志浩从未给付贾静雯及孩子,任何其他生活费用”。面对由钱再生的婚姻风波,贾静雯于博客留言写道:为什么当初有爱,现在却要用毁灭的方式,诋毁那曾经有过的“爱”?

  法官曾力劝:男方要考虑清楚

  据孙志浩的律师透露,在这场离婚案中,男方的要求是把给贾静雯的财产拿回来,顺利离婚及取得女儿监护权。“当初两人结婚,孙家曾给贾家500万台币,之后又每月给贾静雯娘家10万台币,上海还有双方共有的房子。既然要离婚,就要划清所有责任。”不过,对此,贾静雯方面表示,这几年夫妻俩已经没有共同居住,“孙家当初以她(贾静雯)的工作为由主张离婚,现在却要求分配她的工作所得,难道贾静雯这几年都不用吃喝?不用照顾妈妈和家人?为了每两天轮流照顾女儿,她在人生地不熟的美国住了七个月,而且打官司不用花钱吗?”同时,她的委托律师也对孙志浩的财产表示质疑:“当初不是说孙家在美国的豪宅价值300万美金吗?怎么现在变成存款仅10万美金?”

  据悉,5月31日台北“地院”开庭贾静雯与孙志浩的离婚官司,但并没有进行实质审理,当天,法官反复劝男方再考虑清楚,因为按照台湾法律,若孙志浩执意要女方支付2600万台币,就必须先缴高额裁判费,此外,在未来的审理中,男方也必须举证。

  律师分析称:男方胜算不大

  针对孙志浩在离婚案中提出的“剩余财产分配权”,昨日,记者请教了台湾家事案件律师颜文正。他表示,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台湾夫妻原则采取法定财产制,当一方死亡、失踪或离婚时,就会产生剩余财产分配问题,即双方婚后各自增加的财产,扣除债务再加总后,每人可平分一半,但继承、慰抚金或赠与等无偿取得财产,不能参与分配。分配时若有不公平时(一方对财产没贡献),法院可调整或不准分配,另请求时效必须在知悉后2年内提出,如果不知有不公平情形,请求时效也不得超过5年。

  就孙、贾的具体情况来说,一些台湾律师普遍认为,原则上男方的胜算不大,“台湾的法律是以能提供小孩最好的生活为前提,如果两方生活都不成问题,那么女方相对有优势。再来,由于在美国已经把小孩判给了女方,所以,台湾方面维持原判的机会很大。现在主要就是看他们的离婚协议是怎么定的。如果男方是引用台湾的‘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诉讼’,那他就可能会输。”由于此前媒体曾报道称,贾静雯为了争取梧桐妹,男方说什么条件都答应,“这点是不好的,就怕离婚协定上有类似的内容”。不过,有关律师也分析说,台湾的法律相对是保护女方的,离婚时除非共同财产,否则一般都是男方要给女方费用的。

(责任编辑: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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