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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晋名誉案续:刘晓庆将以诽谤罪起诉宋祖德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刘嘉琦
2010年01月08日00:59
  谢晋导演的遗孀徐大雯状告宋祖德一案,在去年12月25日由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胜诉,宋祖德以及另一被告刘信达被判即时停止侵权,并在主流媒体发布道歉声明,同时,两被告还被判向徐大雯支付近30万元的经济以及精神赔偿。对此判决,宋祖德方面日前提出上诉,宋祖德还撰写博客称徐大雯应该感激自己,因为打这场官司让徐大雯找到了精神寄托,可以多活两年……对宋祖德如此嚣张的态度,同被牵涉在此次谢晋名誉权案中的刘晓庆,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刘晓庆和徐大雯一样委托了富敏荣律师为自己的代理律师,但与徐大雯不同的是,刘晓庆已签下“刑事自诉状”,将以“诽谤罪”对宋祖德和刘信达提起刑事诉讼。据早报记者了解,如果刘晓庆胜诉,宋祖德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晓庆2008年出席谢晋的葬礼CFP 资料

  

  徐大雯在一审宣判时数度落泪 赵昀 早报资料

  刘晓庆:将宋祖德

  刘信达绳之以法

  刘晓庆昨日上午发布博文《把宋祖德刘信达送进监狱》:“一代电影大师谢晋于2008年10月18日不幸辞世,世人悲痛惋惜。然而在社会各界正满怀伤痛地举行着各种悼念的时候,宋祖德和刘信达兄弟俩为达到通过恶意诋毁名人人格名誉,从而自我炒作提高知名度的目的,竟故意捏造事实,广泛散布恶意侮辱人格的博文,诽谤谢晋导演和我的声誉,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事情发生后,我与谢晋遗孀徐大雯老师取得了联系。我们一致认为:绝对不能容忍宋祖德刘信达之流对生者进行诽谤,更不容许他们对逝者进行玷污!”

  让刘晓庆没想到的是,徐大雯一审胜诉后,宋祖德和刘信达的态度反而更加嚣张。就在去年12月25日一审判决当日,宋祖德即在他的博客上发表文章,称徐大雯因为他而多活了两年,因此应该支付他100万元“生命延长费”。刘晓庆还写道:“我多次通过媒体和网络向宋祖德、刘信达发出郑重声明,希望宋祖德、刘信达能够痛改前非,规规矩矩遵从法院命令,老老实实地赔款,诚诚恳恳地道歉。但是宋祖德、刘信达不仅置若罔闻,反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声称将筹拍一部电影,将我和金巧巧"这两个娱乐圈的喜剧明星人物的真实故事,写进剧情中",继续对我进行挑衅。”

  不愿再隐忍的刘晓庆认为:“宋祖德、刘信达之所以如此嚣张跋扈和肆无忌惮,正是利用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不到庭的空子,让代理人公然当庭耍赖,不承认其对谢晋导演和我进行诽谤;同时,民事诉讼中即使败诉,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最多也就是支付些许赔款,对其而言不过是笔广告费而已,却达到了其炒作自己、提高知名度的目的。不对宋祖德、刘信达实施刑事制裁不足以对其进行惩戒。我已经先礼而后兵,如今我将正式对宋祖德、刘信达提起刑事诉讼,将其绳之以法!”

  富敏荣:打刑事案

  宋祖德必须到庭

  早在刘晓庆决定刑事起诉前,已有刑法学者撰文表示在谢晋名誉权一案中,对宋祖德只追究民事责任实在太轻。富敏荣律师也认为,应该追究宋祖德“涉嫌诽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项之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务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即是:“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17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也指出:“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诽谤罪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说:“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富敏荣律师表示:“如果是打刑事案,宋祖德必须到庭!否则,法院有权拘捕他到庭。”此前在谢晋名誉权案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宋祖德都未出庭,其代理律师对原告方提出的采访录音等证据都声称“不知道是不是宋祖德本人说的”。

  “只要他到庭,就有办法鉴别那些采访录音到底是不是宋祖德本人的声音。”富敏荣律师说。据了解,富律师计划在近几日就向法院递交刑事诉讼的起诉书,“我们还是会和之前打民事诉讼时一样,对每一步的进展都做到公开、透明。宋祖德不是喜欢炒作吗,我们就干脆炒焦他。”
责任编辑: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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