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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视频7问 灰色模式向正版模式演进?

2009年10月14日13: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综艺报》 作者:徐敏

  ★行业监管再思考

  “威胁最大的是那种规模性的视频经营网站,这种网站很大的资金来源于广告。”

  在“中国视频反盗版联盟”的启动仪式上,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出席并发言。王野霏表示国家版权局对此次“反盗版联盟”的成立高度重视,“国家版权局一直对网络视频的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并且让北京市版权局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发言中,王野霏从授权、应用、法律等5个环节总结了视频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他特别指出,对视频行业有商业性伤害的实际上不是“三无”网站,政府查处此类网站相对容易,“威胁最大的是那种规模性的视频经营网站,这种网站很大的资金来源于广告。”

  作为互联网视听内容的主管部门,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主管部门坚定反盗版的态度是毋庸置疑的。在今年3月30日下发的《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中,第五条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在版权保护上提出了严格要求并强调指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影视剧,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境外影视作品不具备公映、发行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但目前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从“互联网视听节目播出许可证”的审批上对视频网站进行管理,并未出台细则对一些视频网站的盗版行为进行规范。对此,有业内人士建议将视频网站的侵权行为直接与“许可证”的发放挂钩,但相关人员表示这样操作的可行性很小,因为“盗版在视频网站实在是太普遍了。”

  ★“避风港原则”如何被滥用

  过去几年中,百度正是应用“避风港原则”成功躲过了多家唱片公司以及IFPI对其音乐搜索业务的起诉。

  由于视频分享网站是基于用户上传的模式,所以其盗版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一旦被追究侵权责任,大多会借助“避风港原则”进行回避。

  “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中国在2006年7月1日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时也首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过去几年中,百度正是应用“避风港原则”成功躲过了多家唱片公司以及IFPI对其音乐搜索业务的起诉。

  但反盗版联盟代表律师毕日东认为,随着视频网站广告模式的逐步建立,“避风港原则”已经不能成为视频网站盗版行为的“避风港”。他表示在联盟取证的诸多侵权页面中,广告主的投放非常普遍,这从客观上证明了视频网站从中获利的事实。目前,对视频网站的侵权起诉案件都在民事诉讼范畴,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自己主张自己”,版权方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举证。同时,对侵权网站的获利认定又有相当困难,因此民事诉讼的维权成本相当高。相对于“一部电视剧2万元的赔偿金额”,许多权利方因此放弃民事诉讼维权的途径,这进一步助长了视频网站的盗版侵权行为。

  对于民事维权不力的现状,毕日东提出了“追究盗版侵权责任主体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他表示这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

  ★广告主是否无辜

  4A广告协会已经向41家成员单位发出警示,提醒成员单位在视频网站慎重投放广告。

  此次反盗版联盟起诉优酷,知名可乐品牌作为在涉嫌侵权视频上进行投放的广告主也被连带起诉。这并不是广告主第一次因在盗版视频投放广告遭起诉,今年7月,乐视网就曾在起诉迅雷视频侵权的同时连带起诉在侵权视频上投放广告的汇源品牌。虽然这起“首宗连带起诉广告主”的案件最后以广告主主动要求和解告终,但却为类似的维权行为提供了模本。因为广告收入已经成为国内主流视频网站商业模式的重要支撑,一旦连带起诉对“爱惜品牌羽毛”的广告主产生震慑效应,对侵权视频网站无异于“釜底抽薪”。

  虽然“可口可乐”截至记者发稿前未对此次被诉进行回应,但据了解,4A广告协会已经向41家成员单位发出警示,提醒成员单位在视频网站慎重投放广告。4A广告协会成员公司所代理的广告投放占中国广告市场的80%左右,这意味着目前处于快速上升的视频广告可能会受到实质性影响。

  一家代理某顶级汽车品牌的4A公司负责人对《综艺》表示,和国内广告主相比,国际品牌广告主尤其“爱惜羽毛”,对有可能对品牌带来负面影响的一切因素都慎之又慎,“这种情况下,广告主不会冒品牌风险,甚至宁可暂停对互联网视频的投放。”

  第三方公司迅速看到了危机中的机会。CR-Nielsen副总裁秦宇表示,为了方便广告主及广告公司及时了解各媒体的正版视频信息,CR-Nielsen将建立正版视频公示及广告投放指南平台,“为广告主提供一个公开的平台,可查询可供广告投放的版权影视内容,避免投放至盗版影视内容而带来商业和品牌风险。”

  ★“联盟”前路何处

  如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支持、实质性地推动立法、有效借助各个行业协会的力量、加速推进正版产业链上各个环节集结成更稳固的利益共同体,将决定“联盟”的成色。

  过去两年里,视频行业经过一轮“洗牌”,已经形成了两三家“独大”的局面,“行业老大”优酷的市场份额甚至超过了50%,优酷CEO古永锵还表示优酷2009年的收入将直逼两亿。

  营收规模迅速增长,但国内主流视频网站始终面临着版权灰色地带的拷问。但无论是古永锵还是土豆网总裁王微,在面对媒体时,他们总是在一方面强调营收增长强劲的同时,一方面对版权方总是“示弱”,表示视频公司还处在成长阶段,需要内容公司的扶持。由于视频发行收入对过于依赖电视台回收渠道的版权方而言并不成“气候”,所以主流视频网站甚至借此形成一种默契,进而,版权问题成为中国视频网站成不可避免的“原罪”。

  但随着市场规模和营收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内视频网站距离2011年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日期越来越近,主流视频网站在2008年开始有意识地正面解决版权问题,例如优酷的“合计划1.0、2.0”,土豆的“黑豆频道”等,古永锵称优酷在版权方面的投入已接近1000万美元。但在带宽的成本压力下,国内视频网站的革命并不彻底。抱着“能省则省”态度的视频网站的正版化道路走得过于缓慢,公关效应远远大于实际投入。

  “反盗版联盟”的出现打乱了主流视频网站既定的“洗白时间表”。

  实际上,联盟发起方之一搜狐的视频策略也曾“花开几朵”。搜狐的视频服务始于2006年世界杯,同年推出了V和S两个自制的播报频道。2007年,搜狐搭建起TV频道。2007年同年,搜狐推出了基于UGC的V-BLOG平台服务。2008年底,搜狐开通高清影视剧频道。反盗版联盟发布会上的PPT内容显示,目前的搜狐视频“是清晰界定了三类不同内容产生方式的视频服务,使用户、广告主都能清晰辨别、选择他们需要观看或者想要投放广告的内容。”今年7月的一次酒会上,张朝阳和郭广昌、王中军就视频行业反盗版一事一拍即合,经过两个月的筹措,搜狐联手激动网、优朋普乐和华夏视联于9月成立“中国视频反盗版联盟”,同时开始维权之路。

  反盗版联盟经常提到的一个实际案例是——因为对版权的重视,NBA网络直播的新媒体版权之争成为这几年国内几大门户网站争强斗狠的最大战场。仅以2008年为例,虽然受到奥运会和经济危机的双重冲击,NBA在中国的网络视频授权收入也达到了千万美金的规模。

  反盗版联盟发起的诉讼,从道义上看是正版对盗版的宣战,从市场逻辑上看则是正版商业模式与既定的灰色版权商业模式之间的较量。结合目前的政策背景、法律环境甚至用户习惯,视频行业的正版化能进行到怎样的程度,还未可知。但显然,仅凭借“中国视频反盗版联盟”这样一个松散的民间机构恐怕还难以撼动既得利益者的根基。因此,如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支持、实质性地推动立法、有效借助各个行业协会的力量、加速推进正版产业链上各个环节集结成更稳固的利益共同体,将决定“联盟”的成色。“中国视频反盗版联盟”如果不想沦为2009年秋天的一次喧嚣的公关事件,有很多切实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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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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