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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药品广告:“不知者没罪”鼓励装傻?

    谁都知道,但凡遇见事儿,您答“不知道”肯定比答“知道”承担的责任小,而所谓的“应当知道”——什么叫“应当”那可谁都说不好。

  昨天,几部门就制售假药、劣药的刑事责任问题做了一番解释,其中值得咱们注意的有这么几条:医疗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销售的,追究刑事责任;媒体明知他人制售假药、劣药却还替他发广告的,追究刑事责任;明星明知他人制售假药、劣药却还替他代言的,追究刑事责任。

很显然,“知道或应当知道”、“明知”这俩看不见摸不着的主观概念将是判定有罪没罪的关键。

  有句话说的好,您想判断一件事儿会不会造假,那就看伪装和掩盖这事儿是不是很简单。对医疗机构、媒体、明星而言,想一板一眼、搜罗一大堆证据证明他们“明知”、“应知”很难,而他们回答“不知道”却很简单。如果能够通过专业知识或者过日子的常识判断出来的假,部分人愣装傻说自己没看出来;如果过脑子想想就知道忽悠过头的话,部分人硬摆出“不明真相”的无辜面孔说出来;如果产品出事了、出大事了,帮忙抬轿子的人都可以一推六二五用“不知道”轻松过关,那么,真是什么都不知道的受害者,他们的利益谁来保全?

  医疗机构、媒体、明星,这三者当然都不是制售假药、劣药的“主犯”,药的真假好坏肯定也不归他们仨判断,但是,他们都从药品生产者、销售者那儿拿钱,接着再影响老百姓们往外掏钱。选择卖一种药、选择用一种药、选择替一种药发广告、选择替一种药代言,就意味着某种判断、某种承担。当盖着各种鲜红大戳的合格证书、免检光环并不足以证明一切,国家监管部门“知道”跟“管理”得未必那么完全、自己也压根儿没能力对这些东西进行检验的时候,“不知道”的结果不该是稀里糊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卖了、用了、宣传了、代言了,而该是放下烫手的钱走开。有关部门与其“留个豁口”替他们脱责,还不如动真格“收紧”以提示风险——为了安全,跟药品沾边的事儿,“不知道”的你就不要干、你没资格干。

  这些年,咱们也都看见,明星代言的多,真用代言产品的少;代言产品出问题被曝光的多,明星向公众道歉的少;事发后说自己“不知道”或者自个儿也是受害者的多,退还代言费的少。其实,早在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已经明确叫停公众人物做药品广告(包括保健品)。而按一般常识判断,即使同为假、劣,药品、食品、保健品也要比日用品什么的危害更明显。可偏偏在这样一旦出事就是大事的高危领域,明星们竟然争先恐后、高枕无忧般代言,明星拍的药品广告、食品广告不但喋喋不休地占据了黄金时段,也占据了广告的大半壁江山,这样“不畏风险”的怪事,也许恰恰说明了“没有风险”,太容易过关。

(责任编辑:欢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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