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明星若知情仍代言假药 可作为共犯处理(5月26《中国网》)。乍闻此消息,笔者和大伙一样很是振奋!然而还未来得及高兴,心情又被一个转折词“但是”给弄懵了
——该负责人进一步司法解释:“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即明星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但仍然见利忘义为其代言,误导百姓)。
河洛风以为这种司法解释分明是在开脱明星,忽悠百姓!与时下一些个高高举起轻轻落下、雷声大雨点小般的流行“作秀”可谓如出一辙,叫人啼笑皆非,模棱两可。
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因而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所以说这个前提很重要。换言之,如果缺少这个前提,无论明星代言假药 “祸害 ”再重,你拿它也是干瞪眼,无计可施!
我们不难想象,在这个攸关犯罪定性的关键表态问题上,恐怕是头脑再转不过弯的草民百姓也会断然否认自己不知情,更何况是一向聪明超常的演艺明星们呢?
笔者总结成一句话,那就是:(为了推脱责任)明星代言假药即使再傻也都会说不知情!
既然倒推责任知道没人会做这样的傻事,那又何必多此“画饼充饥”之举,让人空欢喜一场呢?
正如此间网民对该司法解释的尖锐点评:“看看这个标题:《最高法:明星若知情仍代言假药可作为共犯处理》,好一个“若”字,还不如不说!”;“如何界定知情还是不知情?这么大的法律漏洞给人钻,高法的这种解释有意义吗?”;“有了这个前提,明星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代言假药和其他假冒伪劣产品了!有了这个前提,明星到时候可以说:我事先并不知情!”
不用再多说,认真听听网民的反映,我们不难得出一些结论:严谨准确乃是司法解释的适用标准;启用法律程序的关键不在于治标而在于治本!更不能搞文字游戏,无意间为一些个见利忘义的明星开脱责任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借口!
可见,对待热点问题的司法解释,大伙更需要的是一个清晰明了的准确判断标准,而非如坠五里云雾中,闹得懵懵懂懂,无法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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