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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红色追击令》著作权纠纷一审原告败诉

  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编剧雷女士因自己创作的剧本被摄制成电视剧,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摄制和出品单位北京金盾信通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和沈阳电视台诉至法院要求索赔一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28日,北京金盾信通公司的负责人以海南洋浦金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洋浦公司)的名义,并作为该公司的授权代表与雷女士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雷女士创作26集电视剧本《红色追击令》,每集创作酬金为人民币1万元。签约后,雷女士创作了14集剧本后交付给该公司,并获得部分稿酬。此后,雷女士多次找该公司交涉稿酬剩余款项未果。雷女士发现其创作的14集剧本被摄制成27集电视连续剧《红色追击令》,该剧每集均注明雷女士系编剧之一,北京金盾信通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和沈阳电视台为出品单位。

  雷女士认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编剧授权书,而她从未向两被告提交或签署过任何书面授权书,两被告未经许可也未向她支付其应当支付的报酬,就自行使用她创作的剧本并获利的行为已侵犯了她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播映、发行涉案作品,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金盾信通公司和沈阳电视台辩称:雷女士对涉案电视剧不享有除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因为雷女士与海南洋浦公司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雷女士除享有剧本《红色追击令》署名权外,著作权其他权利包括发表权、修改权、改编权、摄制权等全部由海南洋浦公司享有。

  此外,由于雷女士是受海南洋浦公司委托创作剧本,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雷女士应创作完成14集剧本,而海南洋浦公司已经向她足额支付了稿酬,故雷女士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约规定。《委托创作合同》是雷女士与海南洋浦公司的真实意思表达,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的约定,雷女士对《红色追击令》的剧本及故事大纲仅享有署名权,不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电视剧《红色追击令》的编剧署名中包括雷女士,故雷女士的署名权已经实现。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并结合行业惯例分析,雷女士领取的15万元应认定为海南洋浦公司因《红色追击令》向雷女士支付的编剧稿酬。因此,基于《委托创作合同》,两被告不构成对雷女士的侵权。最后,法院驳回了雷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法院宣判后雷女士已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懿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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