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任董事的泰发影业被法院下令清盘。 |
香港著名导演王晶任董事的泰发影业(前称王晶工作室)有限公司,3年前与内地公司合作投资贺岁片《野蛮秘笈》,但之后泰发违反合约,电影于内地上映后15天内发行VCD,遭内地法院裁定须赔偿150万元。惟泰发因拒绝赔偿,昨被香港高等法院下令清盘。
王晶昨日并没有出席聆讯,而高院昨正式下令泰发影业有限公司即时清盘,泰发的代表律师要求法庭暂缓执行命令,遭法官拒绝,并建议他应依正常程序向法庭申请上诉。
本年1月入禀申请其清盘
高院法官关淑馨昨引述,成功将泰发影业清盘的呈请人北京新华环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与泰发合作拍摄贺岁片《野蛮秘笈》,泰发投资1,250万元,呈请人则投资150万元,电影于2006年新年上映。
根据双方合作协议,泰发可获淨收入的12.2%发行收益,而泰发须于该电影在内地上映后15天才能发行VCD,否则须向呈请人赔偿150万元。然而,电影于2006年1月29日上映后,泰发却违反合约,于2月6日便发行VCD。呈请人遂于2月9日在内地兴讼要求泰发赔偿,当时泰发辩称应由1月20日的“首映日期”起计算,故发行日是在上映后的15天后。
法院终裁定应以“公映日期”而非“首映日期”作实,故裁定泰发败诉。呈请人随即向香港法院要求执行内地判决,泰发于去年9月提出反对,指将向内地法院上诉,呈请人于翌月指内地法院已推翻泰发申请,要求泰发还款,并于本年1月入禀申请其清盘。
内地法院裁定泰发须赔偿
法官认为内地法院已裁定泰发须赔偿,法庭不应干扰内地法庭的判决,法官又质疑泰发指称于电影上映后7天便可发行VCD的口头协议,泰发又未能提出有关证据。再者,合约条文详细而清晰,故不同意泰发指双方没有打算执行合约条款。法官续指出,泰发虽指称该片的票房有1,800万元,故其收益可填补债项,惟有关数据只属报章报道,根本不能作实,实际票房只得1,150万元,加上其收益应以淨收入而非票房来计算,故收益未能抵销债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