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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谁是李亚鹏打人事件的真正弱者?

  曼谷机场飞踢记者,一时舆论沸沸扬扬,同情者认为李亚鹏为护女儿出手,彰显血性男儿本色,“狗仔队”娱记的骚扰实在可恨,不打不足以平愤。反对者认为公众人物李亚鹏屡屡大打出手,太不自律自毁形象。这些评论似乎都有些道理。

  仅从法律角度看,李亚鹏打人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摔坏记者相机也要赔偿损失,并无争议。其实整个事件中,处于弱势的既不是李亚鹏,也不是挨了打的记者,而是“明星之女”李嫣。她的隐私权与肖像权是否应该获得保护才是最值得关注的问题。李嫣因身体上有某些的缺陷,所以父母不希望她被曝光,而娱记的拍摄和报道,使得李嫣的隐私有可能被放大。这时候,相信任何作为父亲的人都会挺身而出予以阻止,由此来看李亚鹏的过激行为似乎情有可原,欠缺的只是阻止方法过于粗暴。诚然,李亚鹏、夫妇作为公众人物,近乎失去了隐私权,他们令人瞩目亦是必然。在公共场所出现,记者自然可以任意拍摄和记录。尽管李亚鹏夫妇对此亦有怨言,但既然选择走上明星路,就意味着选择了舆论无休止的关注与监督,他们应去容忍与接受。只是,明星女儿李嫣尚未成年,娱记能否把她亦作为公众人物曝光?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明星的亲属到底是不是公众人物呢,首先要了解公众人物(PublicPerson)的基本概念,“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这一概念源于1964年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的审理中,在我国公众人物又称社会知名人士,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的判决书。可见“公众人物”与媒体交恶由来已久,实际上公众人物与媒体之间是一种爱恨交加的关系。许多公众人物的身价往往来源于公众的关注,他们借助于媒体扬名,享有更多的社会资源。而为了吸引和满足公众的兴趣,传媒就会更加广泛报道公众人物的信息,一些涉及到公众人物隐私的报道也被纳入合理范畴。

  回到开始的问题,不管是广为人知还是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似乎都于明星亲属无关,但是,理论上公众人物还被区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以行为人主观意愿为标准,有人认为公众人物的亲属可以归为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因为他们并没有主动选择成名,而是被动的受公众关注,例如,女王的儿子一出世就万众瞩目,他尚在幼年,对此并无意识,也无法选择。

  既然被动成名无法选择,并非己愿。那么对他们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就应该大于那些自愿并努力成名的公众人物。一般理论认为“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但作为非自愿性的公众人物显然不能直接套用这个理论,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应该依法享有个人私生活信息不被他人侵扰、知悉、使用和公开的权利。就李嫣事件来说,身体缺陷属于个人隐私,并未影响到公共利益,亦不属于公众知情权范畴,更不需要接受舆论监督。在这个前提下,记者对被动成为公众人物的李嫣近距离拍摄或报道行为,可以看作是对隐私权的侵犯。有人或者会说,李嫣的缺陷经由媒体的报道,已经广为人知,不再是隐私。但是,之前媒体的报道仅是文字报道。李亚鹏夫妇以及长大后的李嫣,当然不希望她的嘴唇形象被视频、图片曝光,所以,这仍然是一种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退一步说,即使在某一场合下(例如,为了公益宣传),李嫣的嘴唇形象被允许拍摄和公开,这也不意味着,日后他人可以不经授权再次进行拍摄。恰恰相反,日后的拍摄必须得到权利人的授权。所以,未经允许拍摄李嫣的嘴唇形象的行为,构成了对隐私的侵犯。

  

(责任编辑:小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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