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香港电影导演会、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台湾电影导演协会,全体会员:
2002年10月,本人及持有之公司与星皓电影公司、王海峰发生合约纠纷、2002年11月7日,本人入禀法院追讨60万欠薪。星皓电影公司、王海峰在缺乏理据下以违反聘用合用之制作部分为接口,企图向本人反索偿1,542,857.14元、及以违反导演合同之部分为由,反索偿港币270万元。(法庭案件号码HCA 4219/2002)
2002年12月20日,王海峰在缺乏理据下于牛头角警署报案,乱指本人违法。经警方调查,并无发现任何理据支持其报案。警方于2003年3月18日来电通知终止调查。
2002年12月4日,星皓电影公司、王海峰又在缺乏理据下就“三少爷的剑”之制作权协议入禀法院,对本人索偿1,293,394.80元,及归还201,776.99元。(法院案件号码HCA 4568/2002)
两案于2006年6月12日在高院展开聆讯,为期8日。2006年10月18日,高院法官在主要听取本人及王海峰作供后,裁定本人在两案中全面胜诉,并获讼费。以下为判词部分重点内容。
53.本案关键所在,视乎尔先生及王先生的可信性。……所以,我明确阐述,我对他们的可信性的裁决是有用处的。我裁定尔先生是一名真诚及可靠的证人。反之,我裁定王先生是一名不令人满意及不可靠的证人。
星皓电影公司、王海峰不服原判上诉。上诉庭于2007年11月20日进行聆讯。(法庭案件号码CACV 401/2006及CACV402/2006)三位法官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一致裁决,判两案上诉全面败诉,星皓需付所有讼费。以下为判词重点内容。
11.除非我们认定法官的结论是明显易见地错误,否则我们没有权利干预基本事实的裁决。我们认定在这件案中,原审法官不只没有明显易见地犯错,我们怀着敬意地说,他是明显易见地正确的。
12.我们将不会处理星皓电影有限公司书面陈词的论点。那些观点充其量是吹毛求疵的。如果不是因为麦高义先生(代表王海峰一方的资深大律师)的务实说法,我们或已考虑向星皓电影有限公司颁发更严厉的讼费命令。
星皓电影公司、王海峰在知悉败诉及需付所有讼费后,于2007年12月5日以“公司因其负债而不能继续其业务”为由,向公司注册署注册清盘文件。为维护本人及公司权益,现已委托律师及专业人士监察其清盘事宜,并对过程中发现的违规等事宜作出追究。
事件历时五年,终得以澄清。犹豫本人与星皓电影公司、王海峰发生纠纷期间,仍为香港电影导演会会长。承各执委及会员之信任及支持,始留任至任期完成,本人谨此鸣谢。
尔冬升 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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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18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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