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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拘6名男女 搜获超1000张激情照

  传维修计算机时流出

  至于被捕者曾否将有关相片上载互联网,警方仍在调查中,但警方相信调查已接近发放照片的源头。警方暂以藏有激情不雅照片,怀疑可供发放用途拘捕该六名男女。

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黄福全表示,相信被捕者就算不是源头,也是接近发放照片的源头
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黄福全表示,相信被捕者就算不是源头,也是接近发放照片的源头

  黄福全说,警方正与国际刑警、德国、泰国及加拿大等多个地区的执法机构合作,希望尽快删除网上的相关照片,以及追寻发布照片的源头。警方至今只接获两名涉案艺人的求助。

  一直有传闻指,今次疑似艺人激情照片事件源自男主角、即艺人陈冠希于年半前,将发生故障的手提电脑交给计算机公司维修有关。据了解,陈的苹果手提电脑硬盘机于06年中发生故障,他透过亲信交一计算机公司修理,怎料被人发现内藏陈与多名女星的亲热照片,于是将这些照片抄到光盘内,自此,这批照片在陈不知情下流传出来。

  另有消息指,陈冠希于两年前将其数码相机交人修理惹祸,其间有人发现相机内的记忆卡藏有90多张相片及两套短片,全是陈与女星的亲热照,有人私下将有关照片及短片抄录光盘内。

  议员关注警方手法

  立法会信息科技界代表单仲偕指出,虽然警方今次拘捕的人士,管有逾数百张涉案淫照,但他们罕有地以管有激情照片可供发放罪名被拘捕,已引起市民广泛关注,邓竟成须向公众交代更详细资料,以释公众疑虑,包括涉案人士在计算机中储存照片,是否从不法途径得来,警方有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人士管有该批照片之目的,是为了公开发放,因为就算管有大量涉案照片,只要由合法途径取得,又没证据证明最终目的是为了发放该批照片,有关人士并无触犯法例。

  单仲偕又说,今次事件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他昨天收到大批电邮,要求立法会关注警方处理手法,明日他会与立法会信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主席郑经翰商讨,是否召开特别会议,讨论今次事件。

  处理激情照片Q&A

  问:上网浏览激情照有没有犯法?(以下均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

  答:没有。没有法例禁止任何人士观看激情及不雅物品。

  问:从互联网下载激情照有没有犯法?

  答:没有。没有法例禁止任何人士下载取得激情及不雅物品。上网下载激情照相当于在报摊购买色情刊物,不应被定罪。

  问:下载后储存于计算机内,有没有犯法?

  答:这样等于法例上的“管有”行为,是否犯法,视乎情况而定。如果只是单纯储存于计算机,方便日后重温,应无抵触法例;这样做如同在家收藏色情刊物或光盘,并不犯法。但如果照片属于儿童色情物品,则以任何形式管有均属违法。

  不过,如果下载者有意把照片发布,则可能犯法。《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21条规定,任何人管有激情物品以供发布,不论是否知道该物品是激情物品,均属犯罪,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3年。

  问:怎样才算是“管有淫亵物品以供发布”?

  答:《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2条订明,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了牟利,将物品派发、传阅、出售、出租、交给或出借予公众人士或部份公众人士,均属将物品发布。举例说,被告已发布了一些激情淫照,而计算机内还储存了其它激情照,则有理由相信这些激情照都是“管有以供发布”。又例如,管有激情照者事先张扬,在网上预告即张发放激情照,也可视作“管有以供发布”。但如果被告能证明他未有合理机会检查控罪所指的物品,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物品并不淫亵,则可以免除刑责。

  问:以电邮或电话短讯形式把激情照传给另一人,算不算发布激情照?

  答:如果收件者是相熟的人,以私人电邮或电话短讯形式传送激情照,这类行为与借阅色情刊物或光盘给朋友无异,收件人不是法例定义的“公众人士”,应不算“发布”,所以并无犯法,除非收件人是未满18岁的青少年;但如果收件者是透过网上讨论区要求管有激情照者私人电邮激情照,在此情况下电邮激情照,则可能犯法,因为收件人可视作“公众人士”。

  资料来源:香港法例及律师梁永铿、涂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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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肥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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