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来稿)2007年5月31日,李亚鹏一纸诉状将被告新浪网告上法庭。李亚鹏诉称,5月25日被告在其娱乐频道制作和刊登“李亚鹏背王菲‘偷吃’引网民不满群起炮轰”的文章,并开展题为“李亚鹏‘偷吃’,你相信吗”的调查。
网络侵权:
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刘辉律师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互联网在给广大网民带来诸多便利和充分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因互联网传播不实信息而引发的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纠纷的案例与日俱增。
如网站的管理者、发布者或网络使用者,在网站的主页、论坛、博客、聊天室、网络公告牌上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散布、传播虚假的信息,或发布、丑化、歪曲他人的隐私或图片、视频,或捏造事实进行评论、留言、转载和链接等,则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
侵权构成:
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一是要有特定的受侵犯人;
二是有侵权行为的存在;
三是需要有损害事实,且这种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也可以分为四种,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
律师建议:
作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首先应遵守《民法通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文明和规范经营;
其次,应提高网络保护意识,在给广大网民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对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信息、图片和评论等,应予以“过滤”,因为自由和秩序是建立在遵守法律和善待他人的基础上的;
第三、不得提供、发布虚假的或者误导性的信息,对网民恶意的评论、留言和图片应及时删除,防止侵权行为的扩大;
最后,应和广大网民积极沟通,共同营造一个纯净的网络学习、交流和生活空间。
李亚鹏状告新浪 黄健翔声援:净化明星媒体环境 【来源:完全娱乐】【作者:谷淳】在信息化越来越昌盛的当下,新闻信息的传播速度和广度日新月异...
2007-06-06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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