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报到: 8月22日-26日 8:30-17:30
地点:北京展览馆6号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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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装展商 |
标台展商 |
布 展 时 间 |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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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7:30 布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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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 |
8:30-17:30 布展 |
14:00-17:30 布展 |
8月23日 |
8:30-12:00 完成布展 14:00-17:30 预展、消防电检 18:00-23:00
主办方统一免费送五小时布展整改加班时间 |
展 出 时 间 (开展) |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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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7:30 展出 |
8月25日 |
8月26日 |
8:30-16:00 展出 |
16:00-17:30 撤展 |
撤 展 时 间 |
8月27日 |
8:30-17:30撤展 |
地点:北京展览馆 (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135号) |
一、 设展规则
1、“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展台网上公开选位,遵循透明、公开原则,实行先交费先订位方式。
2、“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展台展商划分为特装展台展商(指租用空地的参展机构)和标准展台展商(指租用6m2、9m2、15m2展台的参展机构)。
3、展台展商首先登录www.chnpec.com在“展位平面图”选位,并致电节目展组委会确认展台号,签盖相应的“展台申请表”
(“特装展台申请表”或“标准展台申请表”)之后传真至节目展组委会010-63950438。
4、展台展商只可在其展台范围内派发宣传品,张贴海报、标语。
5、展台展商租用的展台或空地仅限于其自身使用,未经主办方同意不得转让、分配给其它机构,否则主办方有权立即取消该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并不予退还参展费用。
6、如有特殊情况,主办方有权临时调整开、闭展时间,并不予退还参展费用。
7、主办方拥有修改展位图及调整展位的最终权利,有批准或拒绝展台申请的权利,无须另行说明理由。
8、展台展商须是合法注册机构,并服从主办方关于海关、展台使用、节目交易、保安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展台租用规则
1、展台展商租用6平方米(2m×3m)标准展台者,可免费获二张参展证。
2、展台展商租用9平方米(3m×3m)标准展台者,可免费获四张参展证。
3、展台展商租用15平方米(3m×5m)标准展台者,可免费获五张参展证。
4、展台展商租用空地者,不得少于36
平方米,可免费获得八张参展证,每增加一个单位(场地增加以10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可另外获得两张参展证。
5、展台展商如另需参展证,依照“注册申请规则”另行申请办理,每张证件限一人使用。
6、标准展台楣板字以参展商填写的“标准展台申请表”中的‘机构名称’为准,如需改动,须于2006年8月10日前(含8月10日)填写“标准展台楣板字修改申请表”并传真至010-63950438,逾期由参展商自行在展会现场向北京展览馆交费办理。
7、标准展台楣板字规格:中英文 6 X 6 厘米。
8、展台展商可在“节目展宣传册”上免费刊登公司中英文介绍各300字。
三、 展台费用支付规则
1、2006年7月15日(含15日)前申请展台的参展商向主办方传真展台申请表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展台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并将付款证明复印件传真至节目展组委会,否则展台申请无效。
2、展台展商于2006年5月31日前(含31日)申请展台并支付展台费全款可享受10%优惠。
3、展台展商已付展台费定金或全款的,由于特殊原因需退出的,须于2006年6月15日前(含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方,否则所付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4、展台展商若于2006年6月16日后(含16日)申请展台或交费,其所付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5、展台展商须于2006年7月15日前(含15日)支付展台费全款,逾期“节目展宣传册”中不予刊登所提供的公司资料、节目资料等。
6、展台展商于2006年7月15日后申请展台者,须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展台费全款,并将付款证明复印件传真至节目展组委会,否则展台申请无效。
7、截止2006年8月15日(含15日)已报名展台展商未支付展台费全款者,主办方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所付费用。
8、主办方在收到展台展商的展台申请表、展台费全款后,将以书面“确认函”形式确认展台展商有效参展资格,展台展商须凭此“确认函”原件到现场注册报到,领取证件、资料。
四、展台搭建
1、展台展商搭建展台时,须遵守主办方的规则,在规定日期和时间内完成布展、撤展工作。
2、标准展台如有特殊改建要求,须于2006年7月15日前(含15日)提出书面申请,展台改建不能超高(2.45米)、不得超宽,如有违反,主办方有权责其限时改建。
3、根据北京市消防局规定:特装展台展商及标准展台有特殊改建的展商须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展台设计施工图(平面图、侧视图及各部分材质文字说明)、电路负荷图交至节目展指定主展商统一申报。
4、特装展台展商或标准展台有特殊用电需求的展商须于2006年7月31日前向节目展指定主展商申请并完成“定电申请交费”工作,逾期主展商按规定加收费用。
5、根据北京展览馆规定:布展之前,承建商须签署“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同时提供搭建施工人员照片、电工证、搭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给北京展览馆现场服务中心,并向其交费办理“布展施工证”、“车证”之后,方可进场施工。
6、2006年8月23日12:00各参展单位完成布展,14:00-17:30为预展、消防、电检时间,18:00-23:00主办方统一免费送五小时布展整改加班时间。
7、2006年8月23日16:00-17:30,在北京展览馆6号厅,200平方米以上的特装展台领取4张“展台维护证”,200平方米以下的特装展台领取3张“展台维护证”,此证仅限特装展台展商,并须由施工搭建单位本人照相办理。
8、展台展商未经主办方同意,不得在2006年8月26日16:00前撤展。
9、撤展期间,展台展商须到北京展览馆6号厅办理展品出门手续后,方可离场。
10、展台展商须承担所有展品运至展厅及运回原地的责任和费用。
证 件
一、 展台展商须佩带主办方提供的有效证件方可入场。
二、 一人一证,证件照片提交后不得更换,遗失不补;证件严禁转借他人,如有违反,证件罚没。
三、
证件需本人一张一寸照片,请于2006年8月15日前,将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职务)寄至主办方或以电子版发送至citv@chnpec.com、xy@chnpec.com,以便制作证件,逾期不提交照片,需到现场照相制证。
媒介宣传
一、意向客户预约单
1、为有效搭建交易平台,主办方将免费在节目展网站刊登“意向客户预约单”请准确填写此项,并将电子文件发送至citv@chnpec.com、xy@chnpec.com。
2、此项可选填。
二、“节目展宣传册”信息要求
1、“节目展宣传册”将汇编参展机构、来宾名单、参展节目、展场平面图等,主办方有权决定所刊登信息内容的编辑。
2、已交全款的参展商须于2006年7月25日前,按
“参展商提交信息”的规定格式以电子文件发送至citv@chnpec.com、xy@chnpec.com,逾期将不予刊登。
3、此项必须填写。
三、免费节目宣传推广
请各参展商报名交费时,同时提供参展节目内容及剧照,主办方将酌情在节目展网站、“节目展宣传册”、“节目指南”中免费宣传。
音量水平
一、参展商不得在展台内使用扩音器、扬声器。
二、主办方将在展馆内使用“分贝仪”检测,参展商音响音量不得超过70分贝。
三、参展商音响音量如对其他展商或参观人士造成影响,主办方有权干预并采取措施。
安全须知
一、参展商如需现场直播或安排活动等,须在2006年8月18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现场活动申报表”传真至节目展组委会统一申报备案,并落实安全保卫措施,避免发生治安事故。现场须持加盖组委会公章的“现场活动申报表”原件一次性进入展场。
二、参展商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参展证件、手机、提包、电脑及贵重物品。大额现金、护照等重要证件、文件请勿带入展馆。就餐或有事离开展台须留有人员看管。闭馆时及时清理展品并入箱封存。
法律法规
一、所有参展者须遵守主办方参展规则,如有违反,主办方有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力。
二、所有参展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海关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微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