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广电总局公布了《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了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的需要,广电总局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从5月份起,全国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管理。每月5日前,省级管理部门统一将核准的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并向社会公示。广电总局也对电视剧题材做出严格的分类标准,依据年代背景分为当代、现代、近代、古代题材剧,依据题材分为军旅、革命、都市、青少、涉案、传奇、宫廷、武打等。值得注意的是,“悬疑剧”并未出现在分类标准中。
广电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取代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
自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广电总局10日下发《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时指出的。这项改革旨在顺应构建文化市场的需要,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通知就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的条件、报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提交的材料及各管理部门备案管理的职责和程序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4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印发《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的需要,广电总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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