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尽快建立新闻出版法的人士认为:“由于没有新闻出版法,新闻出版者自身的采访报道权利没有保障,所以,新闻人员也就无法有效的使用自己的新闻权力去揭露批判社会中的腐败和各种腐朽现象,也就无法真正的去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这样,当然也就会使社会变得混沌起来,就象大家生活在雾霭之中一样,平日的精神世界也就混沌不清。而这样的无透明的新闻出版现象,恰好有利于各种社会腐败,而不利于社会正义的伸张(摘自人民日报“网友之声”)。”——以上这一段话正好像是对这场官司说的一样。
不用说,《艺术评论》是应该受到“新闻出版法”保护的刊物,并拥有文明与法制社会所赋予的神圣位置。那么,什么是报刊的社会地位呢?19世纪,当法国只有总统(行政权利)和国民议会(立法)两种权力,尚没有美国式的司法权力时,恩格斯称报刊为“国家中的第三种权力”。而美国政治家杰佛逊早在1787年就提出“第四权力”之说。那么正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新闻出版法,才会出现社会的“第三权力(司法)”对与它平行的“第四权力(报刊)”直接审判这一奇怪现象。
在历史上,报刊被起诉的事件并不少见。马克思主编的《新莱茵报》曾受到诽谤和侮辱罪的指控,他成功地为自己的报纸做了辩护:“诽谤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把某些事实归罪于某人的詈骂。侮辱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谴责某种缺陷和一般的侮辱性言词。如果我说:‘你偷了一个银匙子’,那么照拿破仑刑法典的理解,我就是对你进行了诽谤。如果我说:‘你是一个小偷,你有偷窃的习惯’,那么我就是侮辱了你。”我们知道,吴学源与《艺术评论》杂志也是因所谓“诽谤”和“侮辱”,即侵犯人身名誉权而被起诉。而从吴先生的文章本身看,我们最多只看出个别地方的“语言冒犯”,全然不构成对簿公堂的依据,可谓何罪之有?!不是别有用心者,怎么会起诉之?怎么会审判之?我们以公民的名义要求地方法院作出解释,说明宣判的理由!
可以这样说,“纳西古乐”一案,不是孤立的,它牵一发而动全身,与社会政治、文化、经济、司法等体制结构密切关联。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就会展开更辽阔的视野,但愿它能像惊蛰的春雷,唤醒人们沉睡着的头脑和灵魂,去建构更健康更合理的文明与法制的秩序。
文化学者有文化批评的权利,艺术刊物有发表学术见解的自由。的确,在暂时“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中国新闻出版界的同仁、文化艺术的执著守望者,在行使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时会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没有风浪哪有弄潮儿,没有严寒哪有拾薪者,总要有人站出来为艺术的尊严呼号,总会有人站出来为民族的良心呐喊。古往今来,学者们因言论、文章而走进法庭或遭受不公的案例还少吗?古代希腊有苏格拉底,中世纪的意大利有布鲁诺,汉代有司马迁,近代有马寅初……在今天国家政治昌明、人文兴盛、讲究民主与法制的环境里,恐怕再不会有、再不该有搭进身家性命的担忧,而一些暂时的挫折和无奈,并不能左右文化志士前行的抉择和坚实的步履。“有不虞之誉,有求全之毁。”有一时的畅快,有永久的满足。
客观地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法官,都是蛋白质的最高级形式,因而都可能出错。不会出错的只有二者:时间和人心,而且它们都属于终极审判。神志清醒、理性健全、且有正义感的人都会相信:时间有法庭的威严,人心有法律的效能,它们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没有人比吴学源先生更热爱作为少数民族的纳西族,没有人比他更热爱纳西的传统文化和艺术,没有人比他更热爱云南热爱中国,这从他忘怀个人得失、坦诚著文说明真相的义举中得到充分体现,他是不愿自己所热爱的一切背上一个虚伪的黑锅!
真正是:飘飘六月雪,须眉做窦娥!然而,我们要说:作为此案的被告一方,无论是学者吴学源,还是杂志《艺术评论》,输也输得,赔也赔得,惟独输不起也赔不起的是中国文化、民族良知!于是,我们再一次以国家公民的权利,郑重要求地方法院对其宣判理由作出必要的解释!以正十三万万国人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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