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的官员就国务院最新颁布的、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假唱、公款消费等大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媒体进行了解释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条例》中明确规定:今后,“假唱”、“公款追星”等都将受到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表示,公款消费是演出市场票价虚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他称,公款掏钱去搞营业性演出,不仅影响了政府的开支,也损害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新《条例》对违反规定进行“公款追星”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演出中屡次出现的“拉大旗做虎皮”的现象,新《条例》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同时,为了消除倒卖批文的现象,还取消了原《条例》有关涉外和港澳台演出只能由涉外演出经营机构承办的规定,这是一个比较重大的改革。 在新《条例》中,最引人注目的还有关于假唱的问题。对于这个人人喊打的丑恶现象,新《条例》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首先要求演员不能假唱;第二,演出主办单位不能为假唱创造条件或者组织演员假唱;此外,演出主办方对于演出具有监督职责,如果发现假唱没有制止的,应当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除了假唱之外,近年来在舞台上还发现了假演奏的现象。虽然新《条例》中没有出现假演奏这个词,但是汪永清解释,对假演奏也要和假唱一样来处理。 (张学军)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假唱”,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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