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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以两罪被判刑6年 损害党政领导及他人名誉
2003-12-12 13:59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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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 李京华 牛爱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张俊以行贿、诽谤,杨雪泥诽谤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诽谤罪两罪并罚,判处张俊以有期徒刑6年;以诽谤罪判处杨雪泥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今年33岁的张俊以,原是北京生命之星广告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在1994年至2000年期间,为使其创作的作品和宣传其个人的专题片得以在中央电视台演播,多次向时任中央电视台1995年春节联欢晚会、“春兰杯”颁奖晚会总导演、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文艺部主管领导的赵安(另案处理)提出请托,张俊以先后给予赵安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音像设备。

  2001年10月至11月期间,张俊以伙同浙江省无业人员杨雪泥(曾用名杨雪芬,女,25岁)捏造、印制了多份以损害党政机关有关领导人人格和名誉为主要内容的匿名信件,后由杨雪泥按照张俊以提供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主要部委领导人的地址,将100封匿名信件分别邮寄。

  2002年9月至10月期间,张俊以在得知赵安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后,又伙同杨雪泥捏造、印制了多份以损害党政机关有关领导人及他人人格和名誉、诬陷中央电视台领导庇护赵安及检察机关不依法办案为主要内容的匿名信件,并将200余封匿名信件分别邮寄散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俊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使其作品得以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张俊以、杨雪泥贬损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他人人格和名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亦应惩处,张俊以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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