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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作曲家谷建芬歌曲“侵权案”内幕调查
2003-02-27 16:01  来源: 中新网

  中新网2月27日电 2月1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吴振邦诉谷建芬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重审判决,决定对原告所诉称的,由被告完成的《三国演义》主题曲《滚滚长江东逝水》等20首歌曲侵犯其著作权的理由不予采纳,其要求被告公开承认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剥夺事业成功损失3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再次驳回原告吴振邦的诉讼请求,诉讼费90010元,由原告负担。

  日前,谷建芬的代理律师葛小鹰向音乐生活报记者详述了本案的来龙去脉。

  谷建芬歌曲“侵权案”水落石出

  一场简单的官司打了3年

  2001年3月15日,河南省焦作市群众艺术馆65岁的退休干部吴振邦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状告著名作曲家谷建芬为电视剧《三国演义》所作主题曲《滚滚长江东逝水》(以下简称《滚》曲)等20首歌曲系抄袭、剽窃、繁衍、妄用自己创作的《中华之声》曲(以下简称《中》曲),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焦作市中院随即正式受理此案,使之成为我国首例审期最长的音乐著作权纠纷案。5月17日,焦作市中院法官专程前往北京谷建芬家中,送去传票。9月20日,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吴振邦将诉讼标的由起诉状中主张的500万元人民币提高至1600万元人民币,创著作权案索赔额新高,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社会舆论哗然。

  2002年1月24日,焦作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滚》曲并未剽窃《中》曲,驳回原告吴振邦的诉讼请求。

  吴振邦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院审理,认为焦作市中院仅对20首歌曲中的“滚滚长江东逝水”一首主题歌曲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审理,而对其他19首插曲是否构成侵权未予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2003年1月22日,焦作市中院重新公开审理。原告吴振邦将赔偿金额追加到3200万元。2月12日,焦作市中院重审做出判决,再次驳回原告吴振邦的诉讼请求。

  本案实质上非常简单,只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是否接触、占据了原告的歌曲,二是《滚》曲等20歌曲与《中》曲是否具有同一性,按理说官司应当很快了结,然而从立案至今,已经有3个年头。

  谷建芬未曾见过吴振邦作品

  原告吴振邦诉称,1988年,《歌曲》编辑部、中国文联出版公司联合举办“全国如意杯词曲作家、演唱家成才之路大选赛及系列讲座”,他把为李川、亦尘歌词《中华之声》谱好的曲子寄给《歌曲》编辑部,但久久没有回音。1996年10月至1997年元旦期间,他在市场偶尔听到《滚》曲,将两曲反复对照后,认为《滚》曲就是《中》曲的“描红”,而谷建芬当时是《歌曲》编辑部的编委,他表示有证据证明谷建芬同时是这次大赛的评委之一。吴振邦认为谷利用担任"大选赛"评委之机剽窃了自己的作品,造成自己“功败垂成,功亏一篑,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的残局”,损失巨大,因此将谷建芬告上法庭。

  而据谷建芬答辩,《三国演义》剧中的20首歌曲是她独立创作完成,与原告的作品毫无干系。这些歌曲是她在个人多年音乐素养积累的基础上,历经近4年时间写成,期间呕心沥血,可以概括为“听《三国》掉泪,替古人担忧。每写一曲,心动一次”。与谷建芬共同创作了《三国演义》中15首歌曲的词作家王健女士也证实了此点。同时,“大选赛”主办单位中国音乐家协会《歌曲》编辑部、中国文联出版公司也提供《证明》,证明谷建芬虽然当时任《歌曲》编辑部的编委,但只是参加一年一次的编委会,参与办刊原则和方针的制订,不参与日常工作;不是“如意杯”大赛的评委,未参加任何评审工作。另外,吴振邦的曲子并没有在正式的刊物或媒体上发表传播,只是在一本焦作地区的油印小册子上刊登过,所以谷建芬不可能从其他渠道获得。由于谷建芬没有机会看到或听到其参赛作品,剽窃一事无从谈起,吴振邦的剽窃说纯属主观猜测。

  两件作品没有同一性

  从专业的角度判定《滚》曲与《中》曲是否雷同、有无关联,成为判决此案的又一关键。吴振邦曾将两部作品并置一处进行比较,但却是将《滚》曲的第一句和《中》曲的第五六句、《滚》曲的第四句和《中》曲的第七句进行对比……并认为《滚》曲抄袭了《中》曲。而一大批著名作曲家通过对两部作品的分析比较,一致认为这是两个艺术水准完全不同,音乐动机、主题、旋律风格和意境根本相异的作品,两部作品不具有同一性。如王立平认为:“纵观两首歌有以下明显不同。即:内容不同,歌词不同,基调不同,风格不同,节拍不同,调性不同,旋律不同,情绪不同。”赵季平指出:“吴振邦创作的这首曲,从作品的整体感觉,到词曲组合的结构、节奏安排、旋律走向、音乐气质等诸方面和《滚》曲是完全不同的两首歌,根本扯不上模仿、抄袭。”徐沛东提出:“(《中》曲)与《滚》曲完全不在一个层次上,更谈不上有雷同之嫌……是一首不可与《滚》曲同日而语的作品。”由于两个作品显然不具有同一性,专家们认为若不是出于举证的需要,对两者进行比较实属多余。如赵季平就说:“今天这两首完全不同的歌曲打起了官司,真让我匪夷所思。”王世光也说:“出于对法治的尊重,我十分严肃地做出了以上的回答;同时,也为不得不回答这样荒诞的问题浪费了时间而感到遗憾。”

  其余19首歌曲同样不存在剽窃

  吴振邦以主题音乐种子之说,推定谷建芬创作的《三国演义》其他19首歌曲系延用主题曲《滚》曲中的音乐种子发展而来,试图由此说明,其他歌曲也构成剽窃。然而吴振邦同样无法举出每首歌曲与《中》曲雷同的证据。由于他先入为主,在主观上已经认定谷建芬剽窃其作品,就必然导致挖空心思地设计其洋洋大篇的“技术证据”。他向法庭提供的所谓构成剽窃的证据,同样是被其肢解了的支离破碎的几个音节、乐句的随意对比,非常牵强附会,根本不能证明其主张。按照音乐创作规律,为同一电视剧创作的歌曲,存在某些内在的联系是非常正常的。但是并不能说明,这些歌曲相互雷同。特别是《三国演义》是一部历史巨作,地域横跨大江南北,描述的历史时期远达百年之久,塑造人物亦在百人以上。针对不同人物、不同事件和故事,谷建芬创作的19首歌曲不可能与主题歌相同。

  原告二审涉嫌作伪证

  据葛小鹰介绍,原告吴振邦在二审上诉期间搜集了两个新的证据,即著名作曲家朱践耳和上海音乐学院教授陈铭志为他写的两段话,其中前者讲到“创作初期,应比着葫芦画个瓢……”,可是接下来却将谷建芬的《滚》曲当成了葫芦。后者认为《滚》曲与《中》曲“二曲的旋律特征有特点,音乐材料有高度的同一性”。这两段话令人感觉总体上比较含糊,且模棱两可,针对性不强,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产生怀疑,于是前往上海求证。两位作曲家在听取了情况说明后,大呼上当。原来,2002年1月底,吴振邦带着一个男青年去拜访朱、陈两位时,特意将《滚》曲与《中》曲拆散成片断,谎称是他学生的习作和民间音乐素材,请两位专家进行对比并写下意见。朱、陈两位当时不以为然,碍于情面,就写了一些关于一般创作原则和鼓励的话。未曾想吴振邦此后将其冠以“审视音乐大师――对《中》《滚》二曲雷同的意见”的标题,拿到法庭上充当证据。在明了事情真相后,朱践耳于2002年10月8日和9日写下《郑重申明》和《补充申明》,认为吴振邦采用“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不正当手段制造伪证,纯属“偷梁换柱”的欺骗行为。陈铭志也于10月8日写下书面材料,认为吴振邦“取证方法品位实在低劣,做事不够冠冕堂皇”,“是一次大欺骗”。不仅如此,据葛小鹰介绍,在二审上诉和本次重审期间,吴振邦印制了大量冠以谷建芬抄袭、剽窃其作品标题,内容为《中》曲和《滚》曲两个作品对照的传单向社会散发。不过此时,两个作品已经被他肢解得支离破碎。在对比中,为了造成一种二者谱面相似、音乐相同的假象,吴振邦把自己的作品改动了16处,将谷建芬的作品篡改了5处,使二者在音乐外在形态上靠近。这种削足适履的欺骗法庭、愚弄公众舆论的行为,既破坏了谷建芬作品的完整性,又构成对谷建芬名誉权的侵害。而在法庭上,当被告律师对此质证时,吴却说作品嘛,总是要有改动的,让人啼笑皆非。

  名人官司引发的思考

  综观本案,事情并不复杂,是非曲直也很清楚,然而就是这么一件稍具音乐常识的人都能看出其荒唐的事情却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应该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公民使用诉权不当、滥用诉权引起的。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还不够健全,对滥诉的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有效制约和惩戒,因此无法有效遏制其发生。

  时下流行的打名人官司,其中滥诉情况就比较突出。分析打名人官司,至少存在三种类型:一是名人确实侵权,二是名人没有侵权却偏执地认为名人侵权,三是借与名人打官司获取名利。近年来的名人官司多属后两种情况。从深层原因分析,此类官司的发生,在一定程度源于某些人因社会分配不公和不满个人境遇而产生的狭隘心理。

  为了健全我国的诉讼制度,葛小鹰认为,除了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不能仅局限在程序要件上,对实体要件亦应作必要的审查。对知识产权等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案子,可以增加前置专家论证程序,对专业性问题由专家做初步评审,同时,技术上应制订出量化的标准,例如规定两个音乐作品连续几小节雷同可以视为侵权,有了标准后,判断就很简单了。

  对于本案重审判决,不管吴振邦是否决定上诉,再讨论下去已经没有新意了,不过我们的思考还得继续。就像谷建芬所说,这件事对普及《著作权法》很有好处,“希望大家不仅仅把它当作名人官司看热闹”。(音乐生活报 作者侯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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